N本报记者 涂明 通讯员 郑义定
海峡都市报讯 新闻报道能作为证据使用吗?对于这起案件的审判,法院认为不能。
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子:2008年7月26日下午3点左右,闽侯县白沙镇唐举村村民黄某明与陈某容夫妇的女儿小华(16岁)、小洁(9岁)到该村村部前的闽江沙洲挖蚬子并游泳,不幸溺水身亡。
2009年7月,失去孩子的父母向闽侯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江某某赔偿两人的损失共计41万余元。
在法庭上,这对夫妇提供了2003年该村村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因江某某的挖砂船在闽江边河道上采石挖砂,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的控告信。另外,还有2002年12月30日福州某报和2003年6月6日福建某报对江某某非法开采的报道,还有两个女儿在江某某非法挖砂采石的地点溺水身亡的新闻报道。
闽侯法院一审认为,黄某明夫妇提供的控告信只是村民的控告检举材料,检举材料本身就是有待有关部门进行查证的材料,而其提供的相关报纸新闻报道,也未经有关部门核实,而且被告江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黄某明夫妇对此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所以其提供的控告信和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另外,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江某某拥有挖砂船并在两名女孩溺水的江边河道采石挖砂,更无法证明两女孩的死亡与江某某挖砂存在因果关系,便驳回这对夫妻的诉讼请求。
这对夫妻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