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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奖励最高1000万元!福州发布8条招商政策

“落户奖励最高1000万元,享受龙头企业待遇,鼓励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投标。”近日,福州市发布最新通知,印发《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新的招商政策从“落户奖励、用地用房、龙头企业待遇、信用扶持”等八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新印发的《实施方案》要求,优质引进企业标准,应该是近三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中国500强前50强中的建筑业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股份占比50%以上)在福州市成立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

具体招商政策:

给予落户奖励。对于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按其建筑业资质类别等级,给予落户专项奖励;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自引进之日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度地方贡献;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年度地方贡献。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即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企业由市、区各分担50%,其余县(市)区、高新区企业由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全额承担,市、县两级奖励标准不一致的,就高享受,超出市级奖励额度的,由县(市)区、高新区负责兑现;取得资质后5年内,企业迁出福州市或资质被注销、撤销、分立出福州市的,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支付相应期限利息。

保障用地用房。闽清县、永泰县、福清市、连江县、闽侯县、罗源县等县(市)区应加强现代建筑业产业布局,筹建现代建筑产业园,安排适量建设用地用于招商引进企业落地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项目;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等县(市)区以及高新区负责筹建建筑业总部大楼,为招商引进企业提供区域总部办公场所。建筑业招商引进企业用地、办公用房具体优惠政策由各县(市)区、高新区负责制定。

享受龙头企业待遇。经认定为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在培育过渡期内(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下同),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在培育过渡期内,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在培育过渡期内,对优质引进企业实行考核管理,自认定起第二年开始进行年度考核,引进企业若未达到年度产值(10亿元)、税收(1000万元)标准,取消当年度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放宽业绩使用。经认定为优质引进企业,在培育过渡期内,支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其母公司承诺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母公司工程业绩参与投标;优质引进企业的母公司担保承诺书示范格式由市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

鼓励联合投标。鼓励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以母子公司信用分最高值,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分。

给予信用扶持。经认定为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的,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予以扶持,过渡期为2年;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按照季度分数前50名的信用评价平均分确定(高于平均分,按实际分数确定),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按照季度分数第51—150名的信用评价平均分确定(高于平均分,按实际分数确定)。

降低投标成本。已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缴存50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优质引进企业,参与福州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时,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视为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优先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支持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成联合体按规定优先参与福州市公共基础设施、片区开发、城市更新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大型施工央企的资金、项目管理、施工技术等优势,同时带动入榕子公司发展壮大。


来源:央广网客户端
编辑:黄国伟 责编:林真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