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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闽工劳监函字〔2025〕4号

全省各用人单位:

当前,我省渐入高温季节,为切实保障职工在高温期间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健全完善高温中暑应急预案,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2018〕76号),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三、依规发放高温津贴。按照《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要求,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四、优化生产现场环境。合理规划和布局生产现场,采用有效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五、落实后勤保障服务。向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六、组织开展教育宣传。结合生产作业实际,及时开展防暑降温和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基础防护知识,提高职工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七、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在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注重协商解决争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高温场所的,通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程序协商确定。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是高温季节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的前提,让我们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工作措施,为确保职工身心健康、促进企业发展共同努力!

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2025年6月26日

来源:福建日报

编辑:林昱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