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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这段对话不要错过

一文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小明:咦?什么叫反有组织犯罪法啊?

小刑:想要了解这个法啊,你得先知道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小明:“有组织犯罪”就是有组织的犯罪啊!

小刑:听君一席话如听一席话啊!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小明:恶势力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什么区别啊?

小刑: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才是恶势力组织。

小明:所以,“反有组织犯罪法”就是我们一直说的扫黑除恶的法律喽!

小刑:没错,让我们一起见识一下它都包括了哪些重点吧。

制定目的

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从严打击、重拳出击

①加强反洗钱力度

(第十七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②从严处置财产

(第四十五条)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③打击网络犯罪、软暴力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④区别一般犯罪的羁押手段

(第三十条)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⑤从严适用刑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⑥异地执行、慎重从宽

(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小明:哇!好多内容啊!

小刑:那当然,这是扫黑除恶的决心,也是扫黑除恶的信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保证了遏制黑恶势力犯罪的有法可依,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小明:说得对。我们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来源:上海虹口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黄国伟 责编: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