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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速报告!已有单位、个人被立案!

4月4日,针对竹岐乡榕东村一地产项目承建公司违反闽侯县疫情防控规定,未及时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备相关重点人员入闽信息,且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我县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立案侦查。

闽侯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知,潜在风险人员4月5日12时前请立即报告,否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外防输入风险压力大,为进一步筑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凡3月28日以来从高中风险地区、高中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其他地区来(返)县人员,须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报告,并配合开展相应管控措施。现已在县内的,应于4月5日12时前主动报告。

2、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个体商户、出租户应负起主体责任,立即自查,若发现上述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并于4月5日12时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3、即日起,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个体商户、出租户实行“零报告、日报告”,如有新发现从高中风险地区、高中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其他地区来(返)县的人员(含货车司机),应第一时间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4、对未履行防疫职责或未在4月5日12时前主动报告,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的法律责任。

闽侯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4日

公民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民在疫情防控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 任何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警方提示,对拒不配合防疫管理,瞒报、谎报、漏报或伪造行程码、健康码,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大市民既要做好个人防护,也要客观理性地认识现行防疫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政府及防疫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主动配合防疫人员工作,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秩序,构建群防群控的防疫屏障。

如有情况可拨打各乡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

青口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22782671

尚干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62096878

祥谦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22279883

南通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22213227

上街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22883127

竹岐乡疫情防控指挥部 22996027

鸿尾乡疫情防控指挥部 22974030

荆溪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22612815

甘蔗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 22987750

白沙镇疫情防控指挥部 22950905

洋里乡疫情防控指挥部 22921683

大湖乡疫情防控指挥部 22910127

廷坪乡疫情防控指挥部 22189188

小箬乡疫情防控指挥部 22926157

闽侯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22066082


来源:闽侯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编辑:强婕宁 责编:林真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