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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醉驾新规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追究行政责任”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日前,鼓楼法院法官对该《意见》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

《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处罚等15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延续目前适用的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立案标准;同时,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从而适用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等规定;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追究行政责任”。《意见》第二十条明确,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前,给予行为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虽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公安机关亦应当给予行为人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立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来源:福州晚报
编辑:王蕾 责编: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