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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出炉

如何办理养犬登记?犬只死亡如何处理?无主犬只如何收容处置?近日,《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出炉,分为五章,一共44条。

细则规定,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犬证核查、执法检查等工作,自觉出示养犬登记证,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谐养犬。

多个部门共管  各自职责明确

细则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房产管理、园林绿化、城乡建设等涉犬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和文明养犬宣传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下列行为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犬只外出未束1.5米以下绳(链)、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等行为,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饲养禁养犬、超数量养犬、占用建筑物共有空间养犬、未依法登记养犬等行为,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未按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或发现疑似狂犬病犬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报告(鼓楼区和台江区向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需许可审批的犬只经营性活动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出现这些情形  养犬登记注销

福州六城区的养犬人在取得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可通过以下其中一种途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一是直接登录或通过“闽政通”“e福州”手机App等线上渠道,转接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页,选择“犬类准养证核发(福州)”事项进行申请;二是前往六城区的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目前,福州设置了近千个社区代办点,可协助养犬人线上申请养犬登记。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重新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经动物诊疗机构录入新的免疫信息、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后,准予延续养犬登记证有效期。

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犬只饲养地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在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办理养犬登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养犬登记注销声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是转让、迁出犬只的;二是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不再饲养的;三是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犬只被收容  领回要付费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犬只经营及销售机构、犬只收容留检所、犬只救助场所应当及时将犬只尸体及污染物,交由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场所,按照相关规程进行处理。无主犬尸体的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政府承担。

犬只收容留检所应当接收、检疫并分类处理六城区内走失、被遗弃、被没收、无主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犬只领回、公益领养、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址和联系方式,主动接收符合规定的犬只,并做好犬只的防疫、免疫、救治、绝育、饲养及处置等工作。

因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束犬绳(链)牵领携带犬只,造成犬只走失被收容留检的,应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养犬人领回走失犬只时,应当向管理机构支付其犬只在收容期间的保管、饲养、诊疗等必要费用。

福州市鼓励和支持合法登记的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设立犬只救助场所,但自然人和未经合法登记的组织,不得设立犬只救助场所。

犬只收容留检所应当按程序,向社会公开发布犬只领养信息,并将领养结果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来源:福州晚报
编辑:王蕾 责编: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