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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印发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

近日,市政府印发《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细则》,养犬人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犬证核查、执法检查等工作,自觉出示养犬登记证,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细则》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房产管理、园林绿化、城乡建设等涉犬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和文明养犬宣传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犬只日常网格化管理,落实养犬普查、无主犬捕捉、无主犬尸体收集转运、文明养犬志愿服务与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调涉犬纠纷,引导和督促养犬人依法登记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设立文明养犬宣传服务站点,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文明养犬志愿服务与宣传教育等活动。

本市六城区的养犬人可通过以下之一途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一是直接登录或通过“闽政通”“e福州”手机App等线上渠道,转接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网页,选择“犬类准养证核发(福州)”事项进行申请;二是前往六城区的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提交《福州养犬登记申请表》、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近期头部正面、全身侧面彩色照片;自然人申请养犬的还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六城区范围内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的房屋不动产权属证明等。

养犬登记有效期为登记日至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日。养犬人应当在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重新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经动物诊疗机构录入新的免疫信息,区城管部门审核后,准予延续养犬登记证有效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日内向原办理养犬登记的区城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一是转让、迁出犬只的;二是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不再饲养的;三是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区城管部门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注销手续。

养犬人因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束犬绳(链)牵领携带犬只,造成犬只走失被收容留检的,应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养犬人领回走失犬只时,应向管理机构支付其犬只在收容期间的保管、饲养、诊疗等费用。


来源:福州日报
编辑:翁彬冰 责编:林真贞